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526 证券简称:瑞意博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规则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三)审议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四)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行为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