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1
东莞证券
关于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否
行政监管措施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处罚处理
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8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止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余慧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余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自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由于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风险事项由主办券商代为披露。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被停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仍未披
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已提示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8 号
东莞证券
2023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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