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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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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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75 号
关于给予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三墩镇金蓬街 321 号 2 幢 C 座 509 室。
余慧, 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 浙江创盈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创盈”)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 ST 创盈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且未配合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核查工作, 未
按要求提供相应信息,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十一- 2 -
条、 第十三条、 第六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 (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四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董事长余慧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公司
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
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创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余慧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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