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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盈丰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0



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6-2-403/404 (214000)

Tel:0510-85166596 Fax:0510-85166596

二零一八年五月

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一家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成立于 2008年4月25日,2017年1月1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27日,公司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股转系统函(2017)2288号《关于同意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公司证券简称:盈丰股份,证券代码:871530。且公司已于2017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进行了首次信息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该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5,14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股东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蔚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8年4月18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形式表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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