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9
关于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推荐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股份”、“拟挂牌公司”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收到贵公司关于江苏盈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财通证券会同拟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核查,就审核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在本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主办券商的督查审核机制,形成了反馈督查报告。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目录
一、公司特殊问题......3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3
2、关于安全事故处罚......10
3、关于关联方担保......12
4、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15
5、关于资金占用......17
6、关于子公司相关情况......19
7、关于存货......23
8、关于购销合同......35
9、关于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波动......39
10、关于股权转让与增资......43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46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46
附件一......51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2)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3)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4)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5)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 主办券商就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结合上述内容就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
(1)主办券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工商管理部门底档材料、重大业务合同、常虹钢构与钱永青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永青及薛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验资报告、股权转让款转账凭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已签署的《承诺函》等资料。
经核查,公司自成立至2016年5月,常虹钢构为盈丰有限第一
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5%,钱永青持有常虹钢构55%股权,故钱永青
通过常虹钢构间接持有盈丰有限 30.25%股权。自盈丰有限成立至
2016年8月,薛蔚持有盈丰有限45%股权,且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
理,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故,自盈丰有限成立至2016年5月,钱
永青与薛蔚共同持有盈丰有限 75.25%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5月,常虹钢构将其所持盈丰有限55%股权转让给钱永青,
钱永青由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故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增资
前,钱永青和薛蔚合计持股比例为10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
年8月,公司增资后,钱永青和薛蔚分别持有公司48.69%和39.84%
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88.53%,且双方于2016年12月22日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故2016年8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钱永
青和薛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均签署了《增资协议》,历次股权转让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及股权转让款均已交割完毕,并办理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也签署了《承诺函》,确认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的情况,不涉及任何争议、仲裁或诉讼,不存在因任何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人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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