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1536 证券简称:江苏泰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三条(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股东及高管”),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每个会计年度末,股东及高管应当向公司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告知公
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年度关联方声明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备案。
当公司同未向公司申报的股东及高管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生交易时,股东和高管有义务在实施交易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与其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关联方声明书、产(股)权结构图等资料,
建立并及时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季度将关联方名单发送公司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共同掌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本条规定的“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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