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1541 证券简称:中赣新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赣新能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中赣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编号:2020-006
第一条公告[2020]3 号)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O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 1O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 25%;用于收购的资 己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 例认缴出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 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 会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
必须予以明确回复; 必须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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