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71542 证券简称:怡杉环保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现金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金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现金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净额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现金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金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且不超过 50%的;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现金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净额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不超过 50%的,或 1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1500 万的。
未达上述比例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收集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