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71542 证券简称:怡杉环保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规定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
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或本企业担保政策
的;
(三) 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司担
保的;
(四) 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
交纳担保费用的;
(五)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责任的;
(八) 未能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被担保人为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九) 存在其他重大担保风险或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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