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71542 证券简称:怡杉环保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
基本商业原则;
(三) 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七)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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