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7
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环球智能机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环球智能机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环球智能机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环球智能机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广年、杨杰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公司向本所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做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年4月2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址
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拟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3、2018年5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
港大道1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时间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季平先生主持。
(二)出席会议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3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三)出席会议其他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已有效签署,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本次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3,88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3,88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3,88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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