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1558 证券简称:鼎义互联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
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监事须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股东监事两人,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一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其他民主形式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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