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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20 18:31:40 股吧网页版
帮辉汽配:关于公司及其关联方被执行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20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71559 证券简称:帮辉汽配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关联方被执行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情况概述

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帮辉汽配”)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于 2023年3
月 24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3 年信借字第 XS03242276227206 号《徽商银行
小企业“信 e 贷”借款合同》,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陈干元、彭军、吴
玲 签 订 了 合 同 编 号 : 2023 年 信 借 字 第 XS03242276227206-1 号 、 第
XS03242276227206-2号、第 XS0324227622720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23)川成证经字第 21882 号、第 21883 号、第 21884 号、第 21885 号]。根据
《徽商银行小企业“信 e 贷”借款合同》,徽商银行向公司发放了人民币贷款
341 万元整,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止。徽商银
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陈干元、彭军、吴玲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徽商银行称,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归还贷款利息,但截止 2023 年 11 月 5 日,公司仍未按时
足额归还徽商银行贷款,严重违反了《徽商银行小企业“信 e 贷”借款合同》
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徽商银行已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分别
向公司送达了《宣布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贷款到期通知书》、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
务。因仍未还款,徽商银行已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
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

公告编号:2024-001

公司、陈干元、彭军、吴玲。

申请执行标的:

1.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 3,410,000.00 元;

2.截止到 2023 年 11 月 5 日的利息 14,345.97 元、罚息(含复利)53.55
元;

3.自 2023 年 11月 6 日起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徽商银行
小企业“信 e 贷”借款合同》约定计收【计算方式:罚息以尚欠借款本息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均以《徽商银行小企业“信 e 贷”借款合同》签署日前一工作日 1年期 LPR利率+162bp(LPR,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bp=0.01%)为基准上浮 50%来计收,即年利率 7.905%(5.27%+5.27%*50%)的标准计算);

4.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公证费 1,000.00 元(以实际支出为准);
5.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

6.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陈干元、彭军、吴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立案,案号为(2024)川 0107
执 1379 号,执行标的为 3,456,289 元,被执行人为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陈干元、彭军、吴玲。
二、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事项,已在积极筹措资金,催收回款,推动该事项及时解决。
三、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的《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

公告编号:2024-001

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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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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