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6 号
关于对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辉汽配),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武青路 12 号。
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干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甘丽,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帮辉汽配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挂牌公司股份被质押未及时披露
控股股东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挂牌公司股份
6,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5.00%,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
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如全部被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实际控制人持有控股股东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的
420 万元人民币股权,占公司股权的 60.00%,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被冻结,如全部被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和重大执行案件信息未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因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成都擎帮实业有限公司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被申请财产保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合计 23,411.29 元;挂牌公司因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涉及金额 3,456,289 元。
帮辉汽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告知其持有挂牌公司股份被质押、实际控制人未告知其持有控股股东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陈干元、董事会秘书甘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帮辉汽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干元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甘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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