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1564 证券简称:巨成钛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规范性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条 股东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年会,如有必要,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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