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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5:33:26 股吧网页版
巨成钛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1564 证券简称:巨成钛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但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
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主动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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