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871572 证券简称:西伯电子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西伯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伯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
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
《西伯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
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
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未设董事会秘
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
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
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
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
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
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
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
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
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
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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