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8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71575 证券简称:精英在线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峰,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孟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宁、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0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孟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宁、朱彦霖,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成立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2020 年 8 月 3 日,
原告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散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延安南泥湾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原告与第三人就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创办初期签订的一些合作协
议;原告出资凭证和被告收到资本金后资金动向凭证; 2020 年 5 月 15 日双方
协商的会议记录等。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定解散事由,亦不存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原告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请,并提交了被告对外投资的三家企业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公积金、社保登记、公众号截图、租车服务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对外经营培训合同等 18 份证据。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8 月 7 日,我司收到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延安南泥湾学
院有限公司起诉状,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庭,中间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
意见,2020 年 10 月 19 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年)陕 06 民初 45 号
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1-001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 年 10 月 26 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 年 10 月 19 日
作出的(2020)陕 06 民初 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解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 500 元,由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事项如
下:
1. 依法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作出的(2020)陕 06 民
初 45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或将本案
发回重审。
2.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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