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09
公告编号:2021-039
证券代码:871578 证券简称:恒美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恒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通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建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志川律师、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恒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晓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群山律师、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恒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3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晓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群山律师、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 23 日,原告与苏州恒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新建厂房车间一、车间二、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门卫土建工程项目按照固定总价的范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报价过低需提高合同总价,因原告与被告 1 对固定总价的理解等方面争议较大且无法和解,遂发生争议,原告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向受理法院起诉。同时,原告认为被告 1 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恒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 2”)系被告 1 的唯一股东,如被告 1 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
被告 2 的,那么被告 2 应当对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 1 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及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终止履行。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已支付南通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2250 万元的工程款基础上,再支付已完工工程余款2000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南通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现场一次性投入道路及设施费用以及现场未使用的已成型材料、原材料及场外定制已加工材料的价款暂计 300万元(具体以鉴定结论为准)。
四、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完工工程量另行发包所产生的利润 100万元。
六、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45 万元。
公告编号:2021-039
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案件进展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组织各方进行庭前调解,暂未
确定听证或者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依法参与诉讼,依法进行举证、答辩、反诉、参与庭审,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苏 0509 诉前调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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