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6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71580 证券简称:泰辰股份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1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1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龙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龙龙、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艳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辛献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浩创.梧桐郡项目销售策划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销售“浩创梧桐郡项目”,委托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至2016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日重新签订了《浩创.梧桐郡项目销售策划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销售“浩创梧桐郡项目”,委托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合同约定销售目标以被告每月下达任务为准,并约定了代理佣金的计算比例、结算方式和结算条件。同
公告编号:2019-023
时约定,被告按月向原告结算佣金,双方对当月到款明细核对无误后,原告于次月5日内向被告提出书面付款函,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并付款。若被告在内部付款审批流程时间之外时间付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浩创梧桐郡项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代理合同委托期限顺延至2017年8月15日,自2017年8月16日终止原合同,并对双方后续工作交接及代理佣金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至2019年4月27日,被告尚拖欠原告代理佣金费用1,258,4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佣金费1,258,4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80,591.00元(暂计至2019年4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1,054.00元(暂计至2019年4月27日,之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7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并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盖章生效的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原告被告双方协商后确认:被告依销售代理协议应向原告支付的佣金总额,扣除被告代郑州市泰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泰拓”)垫付的电商退款以及其他应扣款项后,被告共应付原告佣金款项为73.8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捌仟元整)。
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款项,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1、被告于2019年8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73.8万元(大写人
公告编号:2019-023
民币柒拾叁万捌仟元整)。
2、原告应于2019年7月5日前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3、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户名: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账号:76010154800002211
三、本协议第一条款项中未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原告已经提交发票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