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8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871580 证券简称:泰辰股份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叔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凤娟、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枫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枫湖置业有限公司系长葛市枫湖壹號项目的发展商,委托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销售枫湖壹號项目,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了《长葛枫湖壹号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19 年)》,约定代理期限为 2019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止;2020 年 3 月 1 日签订《枫湖壹號项目补
充协议》,代理期限顺延 6 个月至 2020 年 8 月 29 日;2020 年 8 月 30 日签订了
公告编号:2021-011
《长葛枫湖壹號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20 年)》,约定代理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代理费佣金 753,813.00 元,对于剩余的代理费佣金 879,832.00 元未支付;另外
依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订的《长葛枫湖壹号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19 年)》合
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因预售许可证取得较晚,应支付原告 30 万元补助,仅支付15 万元,剩余 15 万元未支付。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预留房源超出 10%以外的部分,视为原告成功销售,应按正常销售面积结算佣金,应结算佣金1,275,206.00 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迟延履行金额的日 1‰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自应结算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日 1‰的违约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佣金人民币 879,832.00 元,及日 1‰违约金
(自应结算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预留房源超出 10%以外部分的应结算佣金 1275,206.00
元,及日 1‰违约金(自 2020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预售许可证取得较晚,对原告以每月五万元标准的三
个月补助 15 万元,及日 1‰违约金(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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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长葛市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豫 1082 民初 2380 号】(网上送达)
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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