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06
公告编号:2021-030
证券代码:871580 证券简称:泰辰股份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葛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21 年 6 月 16 日,因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叔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欣欣、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枫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军利、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
被告河南枫湖置业有限公司系长葛市枫湖壹號项目的发展商,委托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销售枫湖壹號项目,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订了《长葛枫湖壹号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19 年)》,约定代理期限为 2019
公告编号:2021-030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止;2020 年 3 月 1 日签订《枫湖壹號项目补
充协议》,代理期限顺延 6 个月至 2020 年 8 月 29 日;2020 年 8 月 30 日签订了
《长葛枫湖壹號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20 年)》,约定代理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代理费佣金 753,813.00 元,对于剩余的代理费佣金 879,832.00 元未支付;另外
依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订的《长葛枫湖壹号项目销售代理合同(2019 年)》合
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因预售许可证取得较晚,应支付原告 30 万元补助,仅支付15 万元,剩余 15 万元未支付。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预留房源超出 10%以外的部分,视为原告成功销售,应按正常销售面积结算佣金,应结算佣金1,275,206.00 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迟延履行金额的日 1‰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自应结算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日 1‰的违约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21)豫 1082 民初 2380 号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佣金人民币 879,832.00 元,及日 1‰违约金
(自应结算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预留房源超出 10%以外部分的应结算佣金 1275,206.00
元,及日 1‰违约金(自 2020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预售许可证取得较晚,对原告以每月五万元标准的三
个月补助 15 万元,及日 1‰违约金(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偿反诉人违约金 141,330.00 元;
2、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枫湖置业辩称:1、被告不应支付原告代理佣金 879,832.00 元,依据
2020 年 3 月 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2019 年销售补充协议第一条当中的内容渠
道业绩不高于首开总业绩的 30%,渠道业绩为乙方总业绩的一部分,乙方佣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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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合同正常结算,及 2020 年代理销售合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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