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8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71580 证券简称:泰辰股份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未进行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叔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分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1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10 日,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曾用名: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郑州金运
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天境广场项目分销代理合同(泰辰 2018)》,2019 年 5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天境广场项目分销代理合同(泰辰 2019)》,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代理被告销售房屋共 90 套,按照合同约定产生佣金共 2445000 元,扣除原告收取客户的前置佣金 330000 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 2115000 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佣金 100000 元,仍欠原告佣金 2015000 元。
另外,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其一人股东为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佣金 2015000 元及违约金 328945.95 元(违约金以 201
5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为 328945.9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佣金 199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99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公告编号:2024-001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776 元,由原告泰辰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1929 元,被告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1084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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