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30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871581 证券简称:灵智自控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0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18 年 10 月 22 日提起反诉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敏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慜、洪宇,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少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晓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11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1 年 11 月,原被告签订了《海口香格里拉国宾馆弱电智能化
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弱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海口香格里拉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办理政府部门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等工作;合同总造价 1336 万元,增减工程量凭签证按实结算;工期 120 天,如未按期完工则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 10%,逾期超过 30 日还需另行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按合同总价的 10%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履行维修义务及办理竣工验收,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422175.1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2672000 元及质量不合格违约金 1336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完成工程验收手续;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六)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固定总价不是事实;
2、海口国宾馆称灵智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不是事实;
3、未进行竣工验收不是事实;
4、2015 年,灵智公司提起单方结算,海口国宾馆在 2 年半时间内未
公告编号:2021-011
提出异议,已超过追诉期限;
5、海口国宾馆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海口国宾馆的诉讼请求。
(七) 案件进展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和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
三、 判决情况
于 2021 年 1 月 7 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2018)琼 0105 民初 6211 号,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509744.5 元;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28176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86205 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本诉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43892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 限公司负担 3768 元,被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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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原告)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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