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13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871581 证券简称:灵智自控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敏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慜、洪宇、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少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晓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国宾馆)因与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0(琼)0105 民初 6211 号民事判决书,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一审情况详见公告 2021-011)。
公告编号:2022-00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海口国宾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灵智公司向海口国宾馆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2672000 元;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均应由灵智公司承担。
灵智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海口国宾馆向灵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215767.83 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海口国宾馆支付其以物抵债款 12806637 元之后仍拖欠灵智公司工程款 87109.33 元,并赔偿灵智公司损失;4、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海口国宾馆承担 83.91%,灵智公司承担 16.09%,财产保全费由海口国宾馆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终 3608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鉴定费 700000 元,由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39508 元,
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0492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4200 元,由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72068 元,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132 元;二审保全费 5000 元,由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按照判决结果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方面未造成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22-001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终 3608 号
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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