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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3 18:05:43 股吧网页版
灵智自控: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3


公告编号:2022-003

证券代码:871581 证券简称:灵智自控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少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钟钦、陆歆、广东千纳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晴、张子琪、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漳州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国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志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03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漳州市体育中心体育场建设工程的总
承包方,被告一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与该工程发包方即第三人漳州市体育中心签
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顶蓬立面结构设计变更原因,被告一与第三人于2013 年元月 7 日签订了《漳州体育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同时增加工程款 10603.216556 万元。被告一与第三人进行特别约定,被告一可以就体育场馆的弱电工程进行分包。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漳州体育场智能弱电系统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被告一、被告二总承包的第三人漳州市体育中心所属的漳州体育场工程中的智能弱电系统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的标准。

因被告一长期拖欠原告结算款及结算金额不合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第三人委托第三方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弱电智能化工程进行预算,第三方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弱电工程预算价为22616030元。第三人体育中心再次对弱电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委托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
理有限公司承担审核任务,该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 日认定弱电工程的预算审核
价为 23106523 元;该预算审核依据的弱电项目实际施工状况,原告实际完成的弱电工程工程量为 23106523 元。

原告负责施工的漳州体育场智能系统所有施工项目交付给被告,被告做为总包方,与第三人自行验收后,同时委托第三方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
验,该检验院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出具《检验报告》,确认漳州体育场智能化系
统工程为合格,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现该工程早已按要求移交予第三人并实际投
入使用。2013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3 时开始举办的漳州市第十二届运动会,在全
新落成的漳州市体育场内隆重开幕;2014 年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2 日,由漳州市
承办的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在该体育场馆圆满落幕。

原告认为,在弱电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人使用后,被告与第三人应及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依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14515844.9 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公告编号:2022-003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2 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文号
为:民事判决书 2021 闽 0602 民初 8006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1 闽 0602 民初 8006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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