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2
证券代码:871581 证券简称:灵智自控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将来可能成立的子公司。
第四条 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计财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计财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计财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计财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