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1582 证券简称:石大能源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西安石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5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石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石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安石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及非公
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
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
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部门和财务部审核、签字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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