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2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15G20170152-2号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A栋24层
电话:023-63012200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田晶律师、陈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18年4月27日向股东发出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1日上午10点在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并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其他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下议案:
1、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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