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15F20150063-5号
致: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阿兴记食品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编号为“德恒15F20150063-3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2017年3月29日出具编号为“德恒15F20150063-4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要求,对相关事实进一步补充核查,现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兴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1、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板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是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租赁公司场地作为中央厨房所产生的水电气费由公司代付,同时公司向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收取场地租金。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所租用公司场地与公司其他经营生产场地是一个整体,无法单独支付费用,相关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后再与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及时结算,期限短、金额小,且报告期内的期末余额均为公司欠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款项,并非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在对股转系统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与重庆阿兴家快餐有限公司往来款项误定义为资金占用并进行披露,在本次反馈意见回复中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公 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二)关联交易”之“(4)关联资金拆借”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重庆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如下:
资金借入 资金借 本期借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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