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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江龙文: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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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GrandallLawBuilding,15YanggongCauseway,Hangzhou310007,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七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

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初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关联方 2016年1-10月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金额 归还金额 期末余额

蒋琪 300,000.00 —— 300,000.00 ——

关联方 2015年度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金额 归还金额 期末余额

蒋琪 —— 300,000.00 —— 300,000.00

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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