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 邮编:200070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文”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丹、王震律师出席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的浙江龙文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文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
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2017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政策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召
开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披露
平台发布了《浙江龙文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会议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22日13: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翁兆
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名合计持有股份
20,441,5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9.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
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公司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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