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1592 证券简称:卓成节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武汉卓 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
会
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等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该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挂牌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对重大交易事项的审议标准,以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表决要求。
第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进行决策。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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