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1592 证券简称:卓成节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0 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23)鄂 0202 民初 4022 号,公司不服,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上诉至湖北
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023)鄂 0202 民初 4022 号民事裁定
书,指令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志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中宏建筑劳务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8 月间,被告承接了黄石市一品园二期地源热泵工程。口头约定将
该项目 2#系统从地埋管到末端系统的材料供应到安装施工全部转包给原告, 但要求原告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施工,对外只能以被告的名义开展工作。为此,
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就地下部分材料供应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
在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完成了地埋管道的安 装。后因被告违反口头约定,自行采购地上部分设备,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 实行,加上被告以不接受被告的报价就拒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已经完工地下管
道部分因价格争议无法补签施工合同,原告被迫停止施工,并于 2018 年 9 月
底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计价标准发生争
议,被告自认工程价款为 7,713,220.05 元。后经历 5 年的多次诉讼一分钱没有
得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 02 民终 1260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有自认的事实,但未做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认的工程款 7,713,220.05 元,并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
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理由:详见“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之“(二)案件事实及纠
纷起因”部分。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原告与被告因施工费用价格协商原因,被告违约,双方为此产生合同纠纷。
原告对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
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作出了(2018)鄂 0202 民初 2457 号民事判决。判
决:“一、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 7,113,220.05 元,并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武汉卓成公司、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11 月 30 日,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省地源
洁能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作出(2020)鄂
02 民终 15 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8)鄂 0202 民初 2457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受理(2021)鄂 0202 民初 1167 号案件后,依法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 2021 年 8 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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