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1592 证券简称:卓成节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年3月28日收到湖北省湖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0984民初5433号,公司不服,已于2024年4月10日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天屿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 月,被告就其所有的天屿湖酒店、宴会中心、体育会所、温泉接
待中心、体育公园会所、体育公园练习场所暖通系统工程向原告发出邀标,原告根据被告的“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条件,结合被告提供的图纸(A 版)、工程量清单,制作了标书并参与了前述项目的投标,后经评议确定原告中标。
2017 年 5 月 7 日,原、被告就前述招标项目签订三份总价包干合同,三份
合同的包干价总价为 1000 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提交给原告的招标图纸(A 版图纸)替换成施工使用的B 版图纸,且原告在现场勘查确定施工规划时,发现被告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被告的招标行为明显属于重大欺诈,如果按照原合同总价包干将出现巨额亏损。为此,原告要求重新协商合同价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因担心进度款支付基数增大,要求继续按照原合同总价支付进度款,结算时根据竣工图结算。因考虑按照竣工图结算就是据实结算,原告同意继续施工,并于 2018
年 10 月底完成全部工程。2018 年 11 月,案涉全部工程由被告保管使用,其中
天屿湖酒店于 2018 年 11 月开始运营,但被告为达到拖延结算 和支付工程款的
目的,拒绝出具竣工验收单,导致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而被告给出的理由是设备需要运行一冬一夏,以便确定是否合格(合同并无运行一年的约定)。
到 2019 年 12 月 1 日,被告才同意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实为纸面签字移交)。至
2020 年 6 月 2 日,被告完成合并后的竣工移交单的签字流程,此时离被告使用
全部暖通工程期限超过了一年半。
2021 年 5 月初,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合并后的结算书纸质版报送被告成
本部黄工审核,没有结果。2021 年 7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问,被告拒收。
在多次派人联系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后,又按照被告的要求于 2021 年 8 月 2 日以
电子邮件方式将结算资料发送给被告成本部的黄工,被告仍然没有回核意见。
2021 年 11 月 22 日和同月 29 日,原告工作人员以短信方式联系被告成本部的黄
工,催问结算事宜,没有回复。2022 年 1 月 6 日,原告工作人员再次通过微信
方式联系被告项目部的郭总,提出结算审核和付款请求,没有回复。按合同的约定,被告接到原告的结算书后,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审核回复工作,超过期限没有回复的,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回复,被告收到催告后 3 个月仍然没有回复的,视为认可原告的工程结算。现被告采取拒收原告催告函、催告短信的方式阻碍结算已经超过约定回复期间,依照合同的约定应视为对原告结算资料的认可。
案涉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12 月 1 日通过邮箱向被
告提交移交单,至 2020 年 12 月,工程质保到期。被告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依法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竣工图结合原告报价单单价,项目整体
工程价款总额为 16446805.52 元。截止 2022 年 4 月 29 日,原告收到被告工程进
度款共计 9000000 元,被告尚欠工程款 7446805.52 元(含质保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175458.98 元。
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7446805.52 元,利息损失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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