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9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71592 证券简称:卓成节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调解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15 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
书(2024)鄂 0202 民初 2697 号,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
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武汉卓成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总金额为 8,197,467.91 元的发票后(其中工程款 发票 6,883,357.91 元),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 8,197,467.91 元;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双方就黄石大桥一品园二期地源热泵工 程再无其他争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3
法定代表人:郑永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志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8 月间,被告承接了黄石市一品园二期地源热泵工程。口头约定将
该项目 2#系统从地埋管到末端系统的材料供应到安装施工全部转包给原告, 但要求原告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施工,对外只能以被告的名义开展工作。为此,
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就地下部分材料供应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
在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完成了地埋管道的安 装。后因被告违反口头约定,自行采购地上部分设备,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 实行,加上原告以不接受被告的报价就拒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已经完工地下管
道部分因价格争议无法补签施工合同,原告被迫停止施工,并于 2018 年 9 月
底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计价标准发生争
议,被告自认工程价款为 7,713,220.05 元。后经历 6 年的多次诉讼一分钱没有
得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 02 民终 1260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有自认的事实,但未做处理。202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 时 30 分-11 时 24 分
在该院第二审判庭证据交换笔录中,被告代理人章杰主动补充提交第六组证 据:证据十七,证明我方所施工的工程造价为 7,713,220.05 元,且表示同意按 此价支付给我方(被告已经支付材料款 600,000 元,故还应支付 7,113,220.05 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将 7,113,220.05 元工程款判给原 告。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
017)。
公告编号:2024-02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7113220.05-229862.14=6,883,357.91 元,
并以 6,883,357.91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诉讼理由:详见“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之“(二)案件事实及纠纷 起因”部分。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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