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31
证券代码:871597 证券简称:海经海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5 月 12 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
主要负责人:纪建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李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牛金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李君配偶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曾庆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王新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青岛海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1 月 16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0 天。该合同第三条第 2 项、第五条第 2 想、第六条第
8 项月度,如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借款后
第 10、11 个月时分别还款 25 万元,其余本金到期归还。2021 年 11 月 6 日,原
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500 万元,贷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其对被告一自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期间与原告办理各类业务
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16 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
对被告一自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期间与原告办理各类业务所
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镇凤凰山路 8 号某房产,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2019 年 11 月 8 日,被告四、被告五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
对被告一在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期间与原告办理各类业务所形
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物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 16 号某房产,
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2021 年 11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六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并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进行了股权出质登记,约定被告六自愿以其持有的被告一 19.80%
的股份(法人股 2021102200000126)出质对被告一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期间与原告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2021 年 11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500 万元,被告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依约向原告还款 25 万元,但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还第 11 个月
的本金 25 万元,现借款合同已经到期,被告一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余额。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475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
(利息:按照本金 475 万元自 2022 年 10 月 22 日起按照年利率 7.3%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罚息:其中 25 万元自 2022 年 10 月 22 日起,其中 475 万元自 2022
年 11 月 22 日起,按照年利率 10.9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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