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71602 证券简称:宏基环保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宏基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宏基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甘肃宏基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值的 30%或 500 万元孰低的,公司
董事长可以自行做出决定,超出该限额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对外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标的为股权以外的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不再纳入第九条累计计算的范围。
第十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