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5
公告编号:2019-025
证券代码:871609 证券简称:金甲壳虫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丽江泰融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天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四玉律师、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隆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和丽星律师、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公告编号:2019-02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第二期资金未能继续投入是由于项目发生的变化,由于该项目在当地失去了排他性、唯一性,继续实施也不可能成功,故被告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决定不再继续投入也不再继续合作;
2、由于原告提供的土地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属于原告的违约,应由原告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3、对方约定的责任过高,即便构成被告违约,也应予以减少。
(六)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受理后,2019
年 2 月 22 日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云 0721 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5 月 28 日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云 0721 民初 78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丽江泰融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 4,000,000 元(肆佰万圆);
二、驳回原告丽江泰融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920 元,由原告丽江泰融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1,350 元,由
被告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8,57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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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不服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 0721
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未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法积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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