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2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百时尚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武汉百时尚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挂牌公司拟收购资产的股东层面存在涉 是
诉事项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武汉百时尚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武汉精益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益眼镜”)持有的眼镜板块部分设备及精益眼镜八家子公司股权。
武汉精益眼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精明公司”或“湖北精明”)。王焕贤持有湖北精明 47%的股份;钟少斌持有湖北精明 53%股份,同时为湖北精明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钟少斌为精益眼镜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焕贤与钟少斌、湖北精明发生的涉诉事项如下:
1、钟少斌与王焕贤债权债务纠纷
(1)案件起因
2018 年 4 月 9 日,王焕贤和钟少斌共同成立湖北精明公司,用于收购精益
眼镜,王焕贤因资金不足,向钟少斌借款 2,690 万元。
原告钟少斌诉求王焕贤归还借款本金 2,690.00 万元及利息 1,663.52 万元。
(2)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2022 年 2 月 18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焕贤应支付
钟少斌本金 26,779,115 元及相应利息,王焕贤上诉中亦未对该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王焕贤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王焕贤未归还欠款,法院已冻结王焕贤持有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7%的股份,冻结被执行人王焕贤对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5382000 元及逾期利息。
2、王焕贤与湖北精明债权债务纠纷
(1)案件起因
王焕贤于 2018 年 5 月向湖北精明公司提供借款 5,382,000 元,诉求湖北精明
公司归还本金 5,382,000 元及利息,主张精益公司为湖北精明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院判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焕贤偿还借款本金 5382000元;二、被告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焕贤支付逾期利息(以 5382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标准,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焕贤的
其他诉讼请求。”
2023 年 8 月 10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精明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涉案的本金及利息
5,543,460 元。
3、王焕贤与湖北精明的股东知情权诉讼
(1)案件起因
根据诉讼文件,王焕贤认为其本人为湖北精明公司融资 3000 万余元,用以收购精益公司,收购成功后,湖北精明公司一直为钟少斌控制,王焕贤无从得知湖北精明公司及其控股的精益公司财务状况,湖北精明公司也未依照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使王焕贤丧失股东权利。现王焕贤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清湖北精明公司的财务状况,明确融资资金的去向。
(2)法院判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14 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 0102 民
初 208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 2018 年 4 月 9 日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
告王焕贤查阅、复制;二、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的时间在被告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地点为被告湖北精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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