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1618 证券简称:健润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东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东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情况
徐东峰持有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山西金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翊公司”)99.6667%股份。徐东峰与徐东明于 2025 年11 月 3 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徐东峰将其在金翊投资持有的股权对应的全部
表决权委托给徐东明行使,协议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并约定在协议有效
期内,双方不可单方面撤销该委托。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内容
2025 年 11 月 3 日,委托方徐东峰与受托方徐东明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徐东峰、徐东明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徐东峰将其在金翊公司持有的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徐东明行使,且双方不可单方面撤销该委托,具体委托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委托人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受托人作为其代理人,就标的股份全权代表委托人行使表决权、提名权,受托人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a)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b)代表委托人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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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
1.3 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将实际上合计持有公司 99.6667%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受托人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受托人应基于委托人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行使投票权,不得与第三方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下协议。受托人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人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委托人另行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委托人对受托人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5 受托人需在授权范围内审慎行使权利,对投票过程及结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1.6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金翊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也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止。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委托人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a)受托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b)受托人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委托人将就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受托人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委托人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委托人将为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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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委托人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在受托人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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