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621 证券简称:金誉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
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
财 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掌握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 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 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 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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