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621 证券简称:金誉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协助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议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