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12
证券代码:871622 证券简称:长江绿色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 知已于2018年2月4日向各位董事书面发出。会议应到董事5人, 实际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陈绪强主持,监事会成员张泽安、张丁源、陈沫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张雷磊出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内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
1 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年和两年。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
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
挂牌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行。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
的本公司股份。 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
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
以其规定为准。发起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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