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23 年 3 月 28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27.85%股份的股东李想
先生书面提交的《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函》,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将李想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4. 2023 年 4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李阿波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23 年 4 月 7 日,单独持有公司 27.85%股份的股东李想先生向公司董事会
书面提交《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函》,提请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后)》,同时取消议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李想先生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李想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后)》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取消议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下午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持有股份 54,287,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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