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8
证券代码:871629 证券简称:客家园林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客家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股东杨思忠、彭选章、张国森与洪国立签署了《表
决权委托协议》,杨思忠、彭选章、张国森将其持有的广东客家园林股份有限公
司 3,100,000 股(占总股份比例 15.5%)、1,200,000 股(占总股份比例 6%)、
1,200,000 股(占总股份比例 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洪国立行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委托方):杨思忠、彭选章、张国森
乙方(受托方):洪国立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广东客家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对应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拟在全部标的股份完成转让前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甲方同意将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
2、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对应的无限售流通股份及限售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第二条 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利润分配权等委托权限
1、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作为其标的股份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标的股份事宜全权代表其本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据此授权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标的股份的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和选举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3)了解、查阅目标公司的运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等各种相关信息的权利;
(4)提案权、利润分配权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5)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历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2、该表决权系全权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4、甲方为目标公司董事的,在董事会表决时,甲方及其控制的董事应与乙方及其控制的董事保持一致行动,如甲方及其控制的董事意见与乙方及其控制的董事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董事应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乙方及其控
制的董事的意见为准。
5、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撤回、终止表决权委托事项,亦不得将其委托表决权所对应的股份予以质押或转让,不得设置其他限制表决权行使的负担。
第四条 免责与补偿
1、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其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其他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本协议生效之前的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其指定乙方行使委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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