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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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客家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027号
致:广东客家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蒴婷律师、高灵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客家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5年5月20日上午9: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000 万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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