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东客家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客家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广东鸿园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梅州市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403762937166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客家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Hakka Ecological Technology Co. ,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圩镇公路以南 49 号,
邮政编码:5147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给用户持续带来利益,主动承担社会义务、实现多方共赢,同时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水污染治理;建设工程设计;人工造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花卉种植;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农业园艺服务;农副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挂牌”)公开转让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2,000 万股,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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