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4)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5)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负责人。子公司因业务
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
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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