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
(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经理。
第七条 公司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
向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辞职申请。
第九条 解聘经理或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
行审计。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对以下重大交易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或不超过 500 万的。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授权经理对以下以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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